已经过的保险期间
|
退还已付保险费
|
|
不超过
|
2 个月
|
60%
|
不超过
|
3 个月
|
50%
|
不超过
|
4 个月
|
40%
|
不超过
|
5 个月
|
30%
|
不超过
|
6 个月
|
25%
|
超过6
|
个月
|
0%
|
已经过的保险期间
|
退还已付保险费
|
不超过两 个月
|
60%
|
不超过三 个月
|
50%
|
不超过四 个月
|
40%
|
不超过五个月
|
30%
|
不超过六个月
|
25%
|
超过六 个月
|
0%
|
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
10级
|
颅脑损伤导致极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依赖状态
|
20),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处于完全护理
|
1级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
34),日常生活需随时有人帮助才能完成,处
|
|
于完全护理依赖状态
|
|
2级
|
颅脑损伤导致重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
34),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
|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
3级
|
颅脑损伤导致中度智力缺损(智商小于等于
处于大部分护理依赖状态
|
49),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
4级
|
颅脑损伤导致植物状态
|
1级
|
双侧眼球缺失
|
1级
|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5
|
级
|
1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4
|
级
|
2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盲目3
|
级
|
3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
|
2级
|
4级
|
一侧眼球缺失,且另一侧眼低视力1级
|
5级
|
|
一侧眼球缺失
|
7级
|
双眼盲目5级
|
2级
|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
5°
|
2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
3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
10°
|
3级
|
双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
|
4级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
20°
|
4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2级
|
|
5级
|
双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
6级
|
|
双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
60°
|
6级
|
一眼盲目5级
|
|
7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
5°
|
7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4级
|
|
8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
10°
|
8级
|
一眼盲目大于等于3级
|
|
9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
|
20°
|
9级
|
一眼低视力大于等于1级
|
。
|
10级
|
一眼视野缺损,直径小于60°
|
10级
|
级别
|
|
低视力及盲目分级标准
|
|
最好矫正视力
|
|||
最好矫正视力低于
|
最低矫正视力等于或优于
|
||
低视力
|
1
|
0.3
|
0.1
|
2
|
0.1
|
0.05(三米指数)
|
|
盲目
|
3
|
0.05
|
0.02(一米指数)
|
4
|
0.02
|
光感
|
|
5
|
无光感
|
外伤性白内障
|
10级
|
双侧眼睑显著缺损
|
8级
|
双侧眼睑外翻
|
8级
|
双侧眼睑闭合不全
|
8级
|
一侧眼睑显著缺损
|
9级
|
一侧眼睑外翻
|
9级
|
一侧眼睑闭合不全
|
9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2级
|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3级
|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另一侧
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3级
|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71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3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56dB,且双侧耳廓缺失
|
4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91dB,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
|
|
50%
|
|
4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71dB,且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5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56dB,且一侧耳廓缺失
|
5级
|
双侧耳廓缺失
|
|
5级
|
一侧耳廓缺失,且另一
|
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6级
|
一侧耳廓缺失
|
8级
|
|
一侧耳廓缺失大于等于50%
|
9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91dB
|
4级
|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81dB
|
|
5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71dB
|
5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71dB
|
|
6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56dB
|
6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9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41dB
|
7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56dB
|
7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71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41dB
|
8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91dB
|
|
8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56dB,且另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41dB
|
9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71dB
|
|
9级
|
双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26dB
|
|
10级
|
一耳听力损失大于等于
|
56dB
|
|
10级
|
外鼻部完全缺失
|
5级
|
外鼻部大部分缺损
|
7级
|
鼻尖及一侧鼻翼缺损
|
8级
|
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
8级
|
一侧鼻翼缺损
|
9级
|
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
10级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2/3
|
3 级
|
舌缺损大于全舌的1/3
|
6 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
9级
|
口腔损伤导致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
10级
|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
8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肺联合移植
|
1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脏贯通伤修补术后,心电图有明显改变
|
3级
|
胸部损伤导致心肌破裂修补
|
8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切除
|
8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部分切除
|
9级
|
腹部损伤导致脾破裂修补
|
10级
|
胸部损伤导致一侧全肺切除
|
4级
|
胸部损伤导致双侧肺叶切除
|
4级
|
胸部损伤导致同侧双肺叶切除
|
5级
|
胸部损伤导致肺叶切除
|
7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12根肋骨骨折
|
8 级
|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
8
|
根肋骨骨折
|
9 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
4
|
根肋骨缺失
|
9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
4
|
根肋骨骨折
|
10级
|
胸部损伤导致大于等于
|
2
|
根肋骨缺失
|
10级
|
咀嚼、吞咽功能完全丧失
|
1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90%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合并短肠综合症
|
2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75%
|
4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全结肠、直肠、肛门结构切除,回肠造瘘
|
4级
|
腹部或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切除,且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
|
5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且包括回盲部切除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小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结肠部分切除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遗留永久性乙状结肠造口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直肠、肛门损伤,且瘢痕形成
|
10级
|
腹部损伤导致全胃切除
|
4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胃切除大于等于50%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完全切除
|
1 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且伴有胰岛素依赖
|
3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头、十二指肠切除
|
4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切除大于等于50%
|
6级
|
腹部损伤导致胰部分切除
|
8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75%
|
2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切除大于等于50%
|
5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肝部分切除
|
8级
|
腹部损伤导致双侧肾切除
|
1级
|
腹部损伤导致孤肾切除
|
1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缺失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切除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闭锁
|
5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7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切除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双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另一侧输尿管狭窄
|
8级
|
腹部损伤导致一侧肾部分切除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缺失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闭锁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尿道狭窄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部分切除
|
9级
|
腹部损伤导致肾破裂修补
|
10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
10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膀胱破裂修补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缺失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睾丸完全萎缩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另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3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完全缺失
|
4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道闭锁
|
5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阴茎体缺失大于50%
|
5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缺失
|
6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双侧输精管闭锁
|
6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另一侧输精管闭锁
|
6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双侧乳房缺失
|
7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切除
|
7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另一侧乳房部分缺失
|
8级
|
胸部损伤导致女性一侧乳房缺失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部分切除
|
9级
|
骨盆部损伤导致子宫破裂修补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缺失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睾丸完全萎缩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缺失
|
10级
|
会阴部损伤导致一侧输精管闭锁
|
10级
|
双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双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一侧上颌骨及对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2级
|
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4枚
|
3级
|
一侧上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一侧下颌骨完全缺失
|
3级
|
2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等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
|
4级
|
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6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
|
4级
|
2
面颊部洞穿性缺损大于20cm
|
4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20枚
|
5级
|
2
一侧上颌骨缺损大于25%,小于50%,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
5级
|
2
一侧下颌骨缺损大于等于4cm,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
5级
|
2
一侧上颌骨缺损等于25%,且口腔、颜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10cm
|
6级
|
2
面部软组织缺损大于20cm,且伴发涎瘘
|
6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6枚
|
7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12枚
|
8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8枚
|
9级
|
上颌骨、下颌骨缺损,且牙齿脱落大于等于4枚
|
10级
|
2
颅骨缺损大于等于6cm
|
10级
|
单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Ⅲ度
|
6级
|
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Ⅱ度
|
8级
|
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
10级
|
双手完全缺失
|
4级
|
双手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一手完全缺失,另一手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90%
|
5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70%
|
6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50%
|
7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30%
|
8级
|
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大于等于10%
|
9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10cm
|
9级
|
双上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10级
|
一上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骨盆环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髋臼骨折,且两下肢相对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双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6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8cm
|
7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7级
|
双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7级
|
一足跗跖关节以上缺失
|
7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6cm
|
8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另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8级
|
双足十趾完全缺失
|
8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有一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足十趾完全丧失功能
|
8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4cm
|
9级
|
一足足弓结构完全破坏
|
9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五趾缺失
|
9级
|
一足五趾完全丧失功能
|
9级
|
一足足弓结构破坏大于等于1/3
|
10级
|
双足十趾中,大于等于两趾缺失
|
10级
|
双下肢长度相差大于等于2cm
|
10级
|
一下肢三大关节中,因骨折累及关节面导致一个关节功能部分丧失
|
10级
|
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1级
|
三肢以上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1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2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2级
|
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
2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且另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3级
|
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3级
|
两上肢、或两下肢、或一上肢及一下肢,各有三大关节中的两个关节完全丧失功能
|
4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
|
5级
|
一肢完全丧失功能
|
5级
|
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
6级
|
四肢长骨一骺板以上粉碎性骨折
|
9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
7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
8级
|
脊柱骨折脱位导致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合,且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25%
|
9级
|
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级)
|
1级
|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且大便和小便失禁
|
1级
|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2
|
级)
|
2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
2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
2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3
|
级)
|
3级
|
偏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
3级
|
截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
3级
|
四肢瘫(二肢以上肌力小于等于4
|
级)
|
4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
|
5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2级)
|
|
5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2级)
|
|
5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
|
6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3级)
|
|
6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3级)
|
|
6级
|
偏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
|
7级
|
截瘫(一肢肌力小于等于4级)
|
|
7级
|
单瘫(肌力小于等于4级)
|
|
8级
|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8%
|
2级
|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
90%
|
2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完全丧失
|
|
3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
80%
|
3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75%
|
|
4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
60%
|
4级
|
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5%,且小于8%
|
|
5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大于等于50%
|
|
5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
40%
|
5级
|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面部皮肤面积的
|
20%
|
6级
|
头部撕脱伤后导致头皮缺失,面积大于等于头皮面积的20%
|
|
6级
|
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
|
三角区面积的75%
|
7级
|
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24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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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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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颈部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2%,且小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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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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颈部皮肤损伤导致颈前三角区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颈前三角区面积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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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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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8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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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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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12cm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2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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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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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面部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6cm 或面部线条状瘢痕大于等于10c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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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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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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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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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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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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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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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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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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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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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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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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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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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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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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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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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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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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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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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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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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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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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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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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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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腹部损伤导致腹壁缺损面积大于等于腹壁面积的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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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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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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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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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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躯干及四肢III度烧伤,面积大于等于全身皮肤面积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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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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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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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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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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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肤损伤导致瘢痕形成,且瘢痕面积大于等于全身体表面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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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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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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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被保险人于境外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其返回境内后就该意外伤害或 疾病需接受必要的后续治疗,且该治疗是自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的 (以下简称“回国后后续医药费用” ) ;
2) 被保险人于境内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 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以下简称“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费用” ) ;
1) 若被保险人没有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或被保险人无法从公费医疗、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则本公司按其已支出的、必需且合 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补偿金予被保险人,但在上述(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 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五或“回国后后续医药费用” 保险金额为限;在上述 (2)项所提及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明确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费用” 保险金 额为限。
2)若被保险人拥有且已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取得医药费用补偿, 本公司按如下公式给付补偿金,但在上述(1)项所提及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 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二十或“回国后后续医药费用” 保险金额为限;在上述(2)项所提及 的情况下,以保险单明确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相应的“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费用”保险金额为限。
医药费用补偿金 = 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 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上述“任何已获得的医药费用补偿”包括从公费医疗、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所有商业性费用补偿型医疗保 险、其他政府机构或社会福利机构等所取得的医药费用补偿。
实际的医药费用以当地政府核准的收费标准为限。给付范围包括医生诊断、处方、手术费、救护车费、住 院费、药费、X 光检查、护理、医疗用品等费用。
本公司按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为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 的一部分,而非增加该保险金额。且若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境内旅行的疾病医药费用”及/或 “回国后后续医药费用”承保项目及保险金额,则上述规定赔付被保险人于境内发生的上述医药费用保险 责任不发生效力。
本公司赔偿上述本承保项下医药费用时,应适用保险单所载之免赔额(如载有) ,本公司对小于免赔额的 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2. 慰问及探访费用(若本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则本承保项目的保险责任不发生效力)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发生以下情况,该被保险人的一名成年直系亲属因此 前往被保险人所在地慰问及探访该被保险人,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 保险金额为限,给付一张往返该被保险人所在地与探访者所在地的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的票款以 及实际支出的合理食宿费:
1) 被保险人身故;
2)被保险人因遭受严重的身体伤害需住院治疗且住院连续十天以上。
3. 住院押金担保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者罹患疾病,经本 公司或本公司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有在当地住院必要的,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 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垫付不超过九十天的被保险人继续治疗至被保险人病况稳定可以被转运回国 时的医疗费用。
4. 翻译服务 (若本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则本承保项目的保险责任不发生效力)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事 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九十天内进行必要治疗,且住院期间超过24小时后,本公司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 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补偿其聘请当地笔译/口译人员提供服务而产生的合理费用。
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第 1 项至第 18 项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但于保险单中明确约定承保的除外,若主 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1. 因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被保险人在受保前已患有之病症(包括但不限于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或糖尿病)或未向本公司声明 并由本公司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以及前述已患病症、既往身体状况的并发症;
2)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3) 脊椎间盘突出症;
4)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
5) 任何自然产生的状况、衰老退化现象以及渐进过程;
6)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7)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8)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
2. 下列期间或情形下发生的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在保单失效后的意外伤害或疾病复发;
2)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的。
3. 下列损失、费用,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1)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费用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费用;
2)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费用;
3)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手术费用;
4)传统中医从业者、物理治疗医师、针灸治疗医师和/或脊椎指压治疗医师提供的治疗费用;
5) 为压力,焦虑,抑郁,紧张,情绪化,精神病或精神方面的问题或紊乱而进行的治疗费用;
6)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为肥胖、减肥或增重而进行的治疗, 采取诸如接种疫苗、包皮环切术、接种等类似预防性措施的费用;
7) 持续性治疗的医疗费用,包括购买本保险之前已经开始使用的药物治疗费用;
8) 在医院、诊所或护理所的单人或私人房间住宿的额外费用,除非是为被保险人治疗的医务人员认为被 保险人有必要住宿此类房间的;
9)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 进行治疗或手术的相关费用;
10)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的相关费用。
被保险人支出医药费用后,应向本公司递交以下证明和资料原件,连同保险合同及本公司规定的索赔申请 表于自治疗结束日起的三十天内递交本公司:
1. 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2. 被保险人的旅行证明文件;
3.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
4. 医院所签发的医药费原始收据;
5. 经济舱位机票或船票或火车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食宿费的原始发票(如适用);
6. 翻译费用发票(如适用);
7.索赔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8. 索赔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 若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 件;
10.本公司公布的理赔指南中规定的其他资料。
本附加合同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会自动终止:
1. 主合同效力终止;
2. 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无意续保或本公司不接受本附加合同续保;
3. 投保人于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向本公司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
注:在 2 项所提及的情况下,本附加合同效力于保险单满期日二十四时自动终止。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疾病: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出现症状的病患或疾病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 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受保前已存 在之病症、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 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 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
指根据广泛接受的医疗标准,该医疗费用不超过当地其他类似专业机构为同一性别,相似年龄,类似疾病 的病患提供同等医疗服务收取的费用,且该费用是为了不对被保险人的身体状况产生负面影响所必须花费 不可省去的费用。由主诊医师推荐或配方,对诊断或治疗被保险人的疾病或意外伤害合理且必需的治疗、 服务、补给、或药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视为合理且必须的:
1. 未超出为提供安全、适当和合理的诊断或治疗所需的范围、时间、强度或护理水平; 且
2. 同广泛认可的专业医学操作标准相一致; 且
3. 主要目的不是为了患者、患者家庭、医师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个人舒适或方便;且
4. 不是患者的学院教育或职业培训的一部分且与之无关;且
5. 并非实验性或调查性;且
6. 对于住院情况,须是单纯门诊诊疗无法安全实施的情况;且
7. 即使无本保险赔偿情况下被保险人仍需支出的同样费用。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住院: 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境外: 指中国大陆以外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台湾省、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
1. 紧急援助热线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遇紧急医疗情况时,可以拨打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 24小时服务电话获得紧急医疗咨询。然而,应当强调的是,被保险人不应将此作为诊断而仅应视为建议。如有医疗必要,被保险人应当寻求其他医师或医学专家进行个人诊断,而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则会协助被保险人进行医疗预约。
2. 医疗运送和送返(若本承保项目在保险单上或批注项内未载明,则本承保项目的保险责任不发生效力)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于旅行期间遭受主合同约定的意外事故或罹患疾病,经本公司授 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运送必要的,则将该被保险人送至当地或其他就近地区符合 治疗条件的医院。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从医疗角度认定为有送返必要的,则将被保险人送 返至其合法有效证件所载的住所地。
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遗体送返保险金和丧葬保险金的合计最高给付金额以保险单上所载的本附加合同项下该 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居住地的直系亲属身故时,如被保险人在居住地以外的境外城 市并需要紧急返回居住地,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将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 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协助安排搭乘返程适当航班(经济舱)或搭乘其他适当交通工具。如被保险人不 同意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的决定,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有权停止服务。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在任何被保险人进行境外旅行前或旅行途中,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可为被保险人提供下列协助: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境外乘坐普通商业航班或火车旅行时,在旅行中丢失行李或行 李被送至其他航线,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经该被保险人要求,可负责与有关单位联络,如航 空公司、火车站、海关官员等,提供追回损失的指导。如能找到,将负责安排将行李送到被保险人指定的 地点,但行李转送费用由被保险人承担。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在境外旅行的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或其授权代表可向被保险人 提供当地享有盛誉的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和电话。但是服务提供者的最终选择应当由被保险人决定并 自行承担费用,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不向被保险人提供任何法律建议。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经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可向被保险人提供距其最近的适宜的大使 馆或领事馆的地址、电话及办公时间等信息。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任何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旅行期间丢失旅行证件或护照时,经被保险人要求,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可提供当地中国使领馆的地址、电话及补发手续信息。补发费用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
1. 任何因第三者提供服务而身故保险金受领人不需负责给付的遗体送返费用或任何已包含在旅行收费 中的费用。
2. 任何未经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批准并安排的遗体送返费用。
3.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4.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屈光不正。
5. 美容手术、外科整形手术或者任何非必要的手术。
6. 脊椎间盘突出症。
7. 先天性疾病和先天性畸形。
8.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存在之病症(向保险人声明并由保险人书面接受被保险人的既往身体状况的除外)。
9. 精神疾病、错乱、失常;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影响或滥用、误用药物。
10. 妊娠、流产、分娩、不孕症、避孕及绝育手术;性传播疾病。
11. 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或静养、康复性治疗或心理治疗。
12. 药物过敏或其他医疗导致的伤害。
13. 扁桃腺、腺状肿、疝气、女性生殖器官疾病的治疗与外科手术,但若为避免生命危险或健康永久性损伤而导致被保险人须立即接受的紧急治疗或手术,不适用本项责任免除规定。
14. 根据被保险人的主治医生的意见,可以被合理延迟至被保险人返回境内后进行而被保险人坚持在境外进行的治疗或手术。
15. 未能取得医院或医生证明。
16. 被保险人旅行的目的是为了进行治疗或在执业医师认定为不适于旅行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仍继续旅行。
17. 在医院、诊所或护理所的单人或私人房间住宿的额外费用, 除非是为被保险人治疗的医务人员认为被保险人有必要住宿此类房间的。
18. 因罢工,战争,敌国入侵,武装冲突,内战,内乱,叛乱,恐怖行动,政变,暴动,群众骚动,政治 或行政干预,辐射能或其它飓风,水灾,地震,海啸等不可抗力事由,或因被保险人的家属或其代理 人疏于通知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等不可归于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的事由,致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的援 助行动延迟或无法进行者,本公司授权救援机构不负任何急难援助责任。
19. 除特别说明外,在中国的殓葬费用。
指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后出现症状的病患或疾病且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日之前未曾接受治疗或诊 断、在旅行期间突然发生的、并且必须立即接受治疗方能避免身体或生命伤害的疾病,不包括受保前已存 在之病症、慢性病、精神病、精神分裂、艾滋病、性传播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或缺陷、先天性 畸形、牙齿治疗(但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的必须进行的牙科门诊治疗不在此限)、预防性手术等非必须紧 急治疗的手术、器官移植。
指被保险人经医生建议入住医院达二十四小时以上且由医院收取病房或床位费用。